溫州通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文件
溫通建[2009]第102號
關于管理費收取標準的暫行規定
各分公司、工程處、項目部(工地)、機關各部(室):
為認真貫徹執行蒼規建[2008]82號《關于貫徹執行蒼南縣人民政府〈促進礦山井巷建筑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的文件精神,逐步規范管理費收取標準,確保公司正常經營和持續發展,提高對駐外分公司、工程處、項目部的監管力度和服務水平,本著利益兼顧、互讓互惠,適當提高、逐步到位、方便操作的原則,經公司董事會研究決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對下屬分公司、工程處、項目部按下列標準收取管理費:
1、分公司年管理費包干15萬元;施工合同風險自負;下轄項目部原則上不得超過10個,每超一個將酌情增收管理費3萬,不設工程處。
2、工程處年管理費包干8萬元;施工合同風險自負;下轄項目部原則上不得超過5個,每超一個將酌情增收管理費3萬。
3、項目部(工地)年管理費包干4萬元,施工合同風險自負。
為確保管理費收繳到位,分公司、工程處應于每年的六月底前上交50%的年管理費總額,于每年的12月底前交清全年管理費;項目部應于合同簽訂生效起一次性交清全年管理費。希各分公司、工程處、項目部認真執行本暫行規定。
二OO九年十二月八日
主題詞:管理費 收取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