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通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文件
溫通建[2015]第034號
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完善駐外分公司、工程處、
項目部印章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分公司、工程處、項目部、機關各部(室):
為了加強駐外分公司、工程處、項目部印章管理工作,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行為,規范我公司下屬機構單位印章刻制、建檔、變更、繳銷等統一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我公司下屬駐外單位印章管理規定,遵循合法、公開、公正的原則對印章實行屬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責任制度,確保印章管理安全規范化和信息科學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各駐外分公司、工程處、項目部需要刻制印章的,必須由公司開具刻章委托書,由公司經辦人員到蒼南縣公安機關批準的刻制單位刻制,刻制單位將刻制的印章向蒼南縣公安機關辦理印鑒備案后,方可啟用。
2、各駐外單位(特殊情況下)需要到外省、市、縣(區)刻制印章的,須憑公司出具的授權委托或有關證明材料,到刻制地同級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和批準的刻制單位刻制,刻制單位將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機關辦理印鑒備案后,方可啟用(印鑒備案材料報公司留存)。
3、需要更換印章的,須將原印章交回公司,由公司經辦人員到公證處公證后,將原印章交公安機關銷毀后按照有關刻制印章規定重新辦理新印章備案和準刻手續。
4、印章遺失、被搶、被盜的,應當先向公司報告,然后由公司向備案和批準刻制的蒼南縣公安機關報告,并采取公告形式聲明作廢后,按照刻章有關規定重新辦理備案和準刻手續。
5、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將印章全部交回公司保存。
6、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不得將印章業務轉包他人經營,禁止買賣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7、各駐外分公司、工程處、項目部擅自刻制印章,未按公司印章管理第1、2條之規定到公安機關辦理印鑒備案和準刻手續的,一律以非法制作、私刻印章論處。一經查處,依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追究當事人經濟和法律、刑事責任。
8、本規定自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主題詞: 印章 管理規定 通知
抄送:公司董事長,正副總經理,正副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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